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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来老牌典型案例:英文文本能够指向明确仲裁机构应认定双方选定了···

发布时间:2024-09-29 06:35:47 丨 浏览次数:

  

利来老牌典型案例:英文文本能够指向明确仲裁机构应认定双方选定了···

  人民法院应秉持有利于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支持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原则★■,通过该仲裁协议的英文文本探究当事人的真意,既然仲裁协议的英文文本能够指向明确的仲裁机构◆■★◆,即应认定双方选定了仲裁机构。

  三◆■■◆◆★、仲裁过程中■■★★◆,液化空气公司向北仲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称,《供应协议》中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之后,双方未就仲裁委员会的选定达成补充协议,故根据仲裁法★★,仲裁协议无效。

  二◆■■、该案适用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中有关普通仲裁程序的规定◆★。

  五、2022年9月19日该案仲裁庭组成■◆◆。2022年10月17日仲裁庭开庭审理了该案。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及方式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出回避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诺思公司提出《供应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中关于仲裁机构的约定在中文文本中表述为◆■◆■◆★“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该表述不能指向北京现有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故该仲裁协议属于仲裁机构不明确,且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北仲认为仲裁条款的英文文本明确约定该会为仲裁机构是错误的。本院认为★★◆◆,根据《供应协议》中的仲裁协议的中文文本的表述无法完全对应现有的仲裁机构■◆,故中文文本对仲裁机构的表述的确存在不够准确的问题◆◆◆★★■,但是根据英文文本却能够指向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即北仲★◆,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如有争议以中文文本为准”的内容,但无论中英文文本关于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意思表示是一致而明确的,并且双方约定◆■: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在所有实质方面完全一致■■★,因此,本院认为,即使仲裁协议的中文文本对仲裁机构表述不够准确,人民法院应秉持有利于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支持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原则■■,通过该仲裁协议的英文文本探究当事人的真意◆★◆■,既然仲裁协议的英文文本能够指向明确的仲裁机构★■★◆■,即应认定双方选定了仲裁机构■◆。据此★★◆★,应认定双方就案涉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机构选定为北仲。该仲裁协议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有效的要素,诺思公司以仲裁裁决无仲裁协议为由主张撤销该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曾先后在农业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年。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23-2028)★◆◆■、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美国国务院国际领导者访问项目(International Visitors Leadership Program◆★■◆,简称IVLP)访问专家(知识产权方向)★■◆★■。

  李舒律师与国内外媒体长期保持友好合作关系★◆■■★★,并就诸多法律实务问题接受数十家国内外著名媒体采访,曾受邀在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华融、际华集团等机构为各界讲授法律实务课程★★■。

  关于诺思公司提出的液化空气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中,诺思公司提出液化空气公司将向案外人供应氮气的行为辩解为保证储罐低压运行■★★,仲裁庭要求液化空气公司提供证据★★★◆,但其未提供◆■★■,影响了仲裁庭判断液化空气公司的实际损失及违约金额;液化空气公司隐瞒了其与案外人的工业气体销售确认书。本院认为,诺思公司主张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但就其主张未举证证明案涉裁决存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法定要件,诺思公司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来老牌■■■◆◆。

  唐青林律师擅长重大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公司诉讼和公司治理、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法(商业秘密)、刑事辩护(主要包括金融犯罪、公职人员犯罪、企业家犯罪)。

  四★◆■、北仲认为,在英文文本明确约定为该会为仲裁机构的情况下,基于当事人有关两种文本在所有实质方面完全一致的约定,可以认定中文文本虽然不够明确,但也可推断出选定该会的意思表示★■。据此,北仲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决定:确认北仲对该案有管辖权。

  一、液化空气公司据《供应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以及《FLOXAL氮气供应协议补充协议2》◆■■★,以诺思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仲提交仲裁申请,将上述合同争议提交北仲仲裁,北仲于2022年6月23日予以受理,案号为(2022)京仲案字第3116号。

  虽然案涉合同约定中英文表述不一致有争议时应以中文文本为准,但根据中文文本的表述无法完全对应现有仲裁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秉持有利于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支持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原则,通过该仲裁条款的英文文本探究当事人真意,既然仲裁协议英文文本能够指向明确的仲裁机构,即认定双方选定了仲裁机构?本文拟通过北京四中院公布一则典型案例予以研讨。

  南昌诺思微系统有限公司与液化空气(武汉)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4民特542号]

  六、诺思公司以仲裁协议所约定的“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为由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先后任某上市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第十三条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唐青林律师曾经在《法学研究》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论文■■★◆■,在北大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防范风险》2008年起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诺思公司提出为查明事实,其申请追加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置业公司为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但仲裁庭对该申请未予准许,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决★◆◆。本院认为■■◆★■,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当事人■◆★,此为仲裁庭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仲裁庭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对诺思公司提出的该申请未予准许◆■◆,并不构成对《仲裁规则》及仲裁程序的违反,诺思公司以仲裁庭未准许追加当事人申请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唐青林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嘉宾受邀参加CCTV法制专题节目“大家看法”节目,对相关法律事务进行点评,唐青林律师多次被《新华社》《人民网》《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华英才》《企业观察报》★■、《中国贸易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北京四中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李舒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含公司常年顾问★◆★■、公司改制和控制权争夺等)、商事争议解决(含诉讼和仲裁)、强制执行与资产处置★★★◆■、金融与投融资、破产重整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执业以来,曾为数十家中外大型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就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总金额达数百亿元。

  2022年11月16日★◆■,北仲作出(2022)京仲裁字第3938号仲裁裁决★★■■。

  唐青林律师公司法领域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过《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等十多本法律实务著作★◆★,在商业秘密领域出版过《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等三本著作,办理过39起在各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李舒律师在其长期关注的民营企业家权利保护领域和涉民营企业家财产纠纷和处置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整体解决方面,对相关法律问题和司法政策有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并有诸多成功案例★◆◆★■■,2019年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民企产权保护政策汇编与解读》。

  唐青林律师长期关注公职人员犯罪◆◆、企业家犯罪领域研究■■★◆。办理了大量涉及公职人员和企业家犯罪的案件。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过四本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律实务著作,包括《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出版★■★■■★;《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程序辩护卷》(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定罪卷》(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李舒律师对公司■■■◆★、金融、借贷、担保、执行及刑民交叉等领域有长期而深入的研究◆★■■◆,已经出版的著作包括主编《担保纠纷疑难问题及诉讼实战指南》《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公司诉讼疑难法律问题解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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